各学院(中心、所):
经2015年12月9日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2015〔111〕号)、《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2015〔112〕号)已于日前印发。为做好相关工作,结合前期面向学院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现对以上两个文件的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2015〔111〕号)
1.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文件精神,全部在校“强军计划”和“骨干计划”研究生均享受研究生助学金,2014级及以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助学金由每年分12个月发放调整为每年分10个月发放,学年度总资助额度不变,即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600元/月、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1800元/月,每年7、8月不发。2015年12月份已经集中将2015-2016学年度已经发放的9月-12月的差额补齐,从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按新标准发放,以确保2015-2016学年度的资助总额不受影响。
3.自2016年1月1日起,我校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助学金不再停发。此前因出国(境)停发助学金的同学待其回校办理回国手续后补发2016年1月及以后的助学金。
二、《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2015〔112〕号)
1.取消集中生活困难补助,只保留临时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学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研究生,旨在帮助出现临时困难的同学,申请对象不受培养类型、学位类型、学习年限等限制。
2.提高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标准,每生每年享受补助总额度的最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2000元。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