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斌: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吗?

发布者:高飞发布时间:2015-01-05浏览次数:334

2012年是理财产品火爆发展的一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估算,2011年中理财产品的总量大约在3.57万亿元左右。而到2012年三季度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的估算,中国理财产品的规模已经扩大到八至九万亿元,几乎占到银行体系存款总量的10%。

 

从理财产品产生之日起,对其利弊就一直众说纷纭。支持的一方认为理财产品的出现是金融改革和利率自由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尤其在存款利率仍然受到管制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提供了新的更加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资金价格。从某种意义上,中国理财产品的产生与美国当年大额定期存单(CD)的出现有些类似。美国CD市场也是当年美国银行为了规避Q条例利率管制而采取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

 

而反对的一方认为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存在很大缺陷。最为代表性的是不久前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先生的观点,认为目前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需要“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是“庞氏骗局”。

 

而近日涉及华夏银行的首次理财产品违约的风波,更加使得对理财产品的关注回到风尖浪口。从目前的报道看,此案将定性为华夏员工违规私自销售投资产品,该产品并非该行理财产品也非银行代销。尽管如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仍要求华夏银行赔偿本金。而此案涉而未答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对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是否有连带责任对本金的偿付提供保障?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理财产品的大致情况。从投资的对象来看,理财产品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如央行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由于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投资货币市场,而且货币基金拥有极强的流动性,因此对于短期理财产品来说是个较好的选择。另一类主要用来支持一些资金相对缺乏的主体,如地方政府的基建项目或房地产公司。通常这一类投资项目相对期限较长,但提供的回报率较高。

 

从理财产品的设计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即保证固定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以华夏银行这次涉及的“违规私售”的中鼎财富产品为例,该款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最低投资额50万元,产品年化收益达到11-13%。

 

从理财产品涉及的风险看,大致有三类风险,即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或法律风险。违约风险指的是投资项目的主体没有能力支付预期的回报,甚至本金都受到损失。流动性风险指的是项目与资金期限结构的不匹配,如以“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在一笔理财产品到期时,一旦无法“发新偿旧”,将导致产品的偿付危机。至于操作风险或法律风险,指的是资金提供方和使用方在对各自职责的理解上相互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或者由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预期收益的减少或成本的上升。

 

至于理财产品是否是庞氏骗局,笔者认为至少目前为止并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庞氏骗局通常有两个最本质的特征:一是通过发新偿旧延缓债务的偿付时间,二是借款方的利息支付已经超出其当前的财务还款能力。两者相辅相成。如果仅仅关注于第一个特征,那么很可能将经济和金融领域中很多正常的资金收付都会归入庞氏骗局,这无疑也是肤浅的。

 

那么,判断理财产品是否是庞氏骗局最关键的因素是第二个特征,即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笔者认为,违约风险尚处可控阶段。目前理财产品的通畅回报率为4-5%之间。考虑到实际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左右,再加上高额存款准备金比率意味着银行对中央银行的隐性补贴(存款准备金只支付1.6%左右的利率),实际一年期存款对银行的成本大约为3.7%左右。因此,理财产品与存款之间的回报率相差并不大。尤其如果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的话,通常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较低。

 

当然,市场担心更多的是那些被用来支持地方政府项目或房地产企业的理财产品。通常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可达到15-17%左右,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较高。但是,无论是地方政府或房地产企业,形成大面积系统性违约风险的可能性都很低。

 

对于地方政府借款而言,由于今年土地出让收入和银行信贷缩紧,地方政府普遍面临财政难的问题。无论是理财产品,还是信托贷款和城投债,都是地方政府寻找替代资金源的结果。如同2009-10年累计的大量平台贷款,决定这些贷款质量的并非这些资金直接支持的项目的现金流和回报率,而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整体而言,中国政府的财政状况仍然整体比较健康,所持资产远远超出负债。

 

房地产市场的黄金时期虽然已经过去,而且楼市调控的基调在可预期的未来内不会出现明显的变动。但是,随着经济的复苏和市场预期的逐渐稳定,从今年三季度起楼市开始触底回稳。这一态势预计在明年会持续下去。总之,房地产市场最困难的时间已经过去,大规模的违约的可能性也不大。

 

实际上,理财产品目前可能面临最大的风险是操作风险或法律风险。以市场上日益流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性产品为例(如以上提及的中鼎财富产品),尽管在合同上通常著明本金和利息均不受代销银行的保护,但是在实际中,这类产品屡屡被超购,投资者通常预期政府会介入,政府或银行会对违约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因此,高利率成为了一个无风险套取暴利的好机会。

 

随着问题的积聚,监管部门很可能在明年会实行更严格的制度来规范理财产品市场。笔者认为,2009-10年银监会对于银信合作的调控可能会成为一个权宜之计的蓝本。也就是说,鉴于社会的压力(看看香港的迷你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监管当局很可能在2013年会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并让银行在销售的产品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意味着银行可能要被迫将很多理财产品移回表内,付出更高的监管成本。同时,这也意味着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和投资者的教育将再一次被纵容,理财产品或其它影子银行融资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可能会以新的形式持续存在下去。

 

转者按:作者为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

来源:FT中文网(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8182?page=1